各镇(乡、剑钕饿粪场),县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刮茕栓双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5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冀财监[2004]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职责分工县直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为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一)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申报、验收和项目资金管理,协调项目执行单位筹措项目自筹资金,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查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过程中的政策性、技术性和真实性等工作。(二)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通过的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查看项目宏观建设效果,审核验收程序的合规性,筹措、拨付财政资金,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对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等工作。(三)有关镇(乡、场)或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申报初审工作。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一)项目申报。在申请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时,有关镇(乡、场)或部门要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初审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项目,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上报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申报资料。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要求对有关镇(乡、场)或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审查、确定后,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按上级要求装订成册。项目主管部门也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依据专业机构的审查意见和上级对项目申报的要求提出审核意见。对于联合县财政局上报的项目,县财政局依据职责分工审核申报资料以及配合项目主管部门现场查看项目。(二)项目实施。项目执行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对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自筹资金筹措、项目实施中应遵守的相关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建设资金实际投入情况、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的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建设中出现的影响项目实施及任务完成情况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三)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建设质量和标准、预期目标实现情况、项目资金筹措、投入和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并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项目主管部门也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专业机构的审查意见和上级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出具验收意见。(四)与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有关的文件、报告、图片、照片等资料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资金拨付(一)项目通过验收认可后,项目主管部门凭验收意见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依据拨付申请按照程序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二)对于工期较长或上级资金到位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出具验收意见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后,县财政局可视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适当拨付部分资金以确保项目正常实施。(三)对于专项资金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的资金,要严格按照《青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监管措施项目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向县财政局进行反馈,经县财政局核实后,联合拿出具体处理措施。对违规使用、骗取资金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