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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呢

时间:2024-10-09 02:25:41

新购买的房屋,在交接房屋时候,发现房屋多处有漏水现象和裂缝的痕迹,反复修理,问题依旧,这种情况下业主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呢

新房一修三年业主起诉要赔偿

1、柴先生在2012年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莳洙橄膺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次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同时约定若延期交房,开发商支付每日万分之一房款的违温刹猪茱约金。合同签订的当日,柴先生就交付了全部房款。2012年12月14日,上述房屋所在地块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同年12月26日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2013年7月16日柴先生到开发商处签署《房屋交接书》,但是在验房的过程中,柴先生发现房屋有多处裂缝,并且存在漏水的情况,拒绝接收房屋,同时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裂缝和漏水问题予以修复。三个月后,开发商告之柴先生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经修复,请其过来验收交房。柴先生赶到之后发现该房屋依旧存在质量瑕疵,不能满足居住生活的目的,要求开发商继续维修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和延长房屋质保期。之后在2014年2月和6月,柴先生又两次在物业的陪同下验房,房屋仍然存在漏水的情况,仅仅是裂缝被修复了。后又经多次维修,柴先生终于在2015年3月接收了房屋,但是因为延期交房补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柴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延期责任二审修复责任

1、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开发商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但是住宅的作用是用来居住,而涉案房屋因为存在裂缝、漏水等质量问题显然是不能满足居住要求的,所以开发商实际上是没有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柴先生的请求。开发商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确实存在裂缝、漏水质量问题,但是这并不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裂缝、漏水不足以产生房屋无法交付使用的后果,柴先生以此为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所以开发商只应承担修复责任,而不是延期交房的责任,同时承担柴先生房屋因为维修产生的房屋空置损失。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柴先生房屋空置损失费用,驳回了柴先生的其他请求。

一般性质量问题不足以拒收房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对于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是其他影响居住的重大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房屋作为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存在一些瑕疵是难免的,所以对于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开发商有修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出于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考虑,购房者是不能以此为由要求退房或者拒绝接收房屋的。

交房条件保修责任

1、对于商品房的交付条件,我国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有所涉及并先后做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结合这一规定可以认为,经过建设部门审核以及竣工验收并形成文件的商品房,开发商是可以交付给业主的。而在实际的操作中,交付使用需要《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本案中,柴先生的房屋开发商证件齐全,也符合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所以柴先生因为房屋存在裂缝、漏水问题而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是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的。对于一般性的房屋质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发商对其售出的每一套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内都承担法定的保修义务,即所谓的房屋瑕疵担保义务。此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先行收房,然后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义务,如果因维修而对其正常使用房屋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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