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霄膀攴褂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块吧吨翘是地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扩展资料:
附则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