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过国品疏饯懒道停止征收过路费。之所以一些国道逐渐停止收费,是因为收费期限已到,投资成本已经收回。
具体可参见《公路法》相关规定,《公路法》第六板丘衡噎章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除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外,禁止任何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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