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对企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能从公众渠道直接获得。
方法/步骤
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与权利人有竞争关系的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对企业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能从公众渠道直接获得。“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可以是信息的整体内容,也可以是各组成要素的内容,同时也可以是各要素之间的排列组合,权利人主张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均可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2、如需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可参阅中国法制猎谆承克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针对这个问题有专门阐述和介绍。盐淬芪求该书的作者唐青林律师系商业秘密领域专业律师,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