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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居住权怎么规定

时间:2024-11-11 10:42:58

离婚后如何保障妇女的居住权?

方法/步骤

1、豹肉钕舞设立“居住权”的传统伦理基础。婚姻家庭法中的“居住权”的权源,来自家庭成员相互扶持与照顾的伦理观和物权占有理论。婚姻家庭中芟坳葩津,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配偶之间相互扶助与照顾,共同居住生活,是家庭伦理的要求。在离婚时,对没有生活来源的一方可要求在财产分割中得到照顾,也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生活费,包括提供住房,这都是家庭伦理观在民法典上的体现。婚姻期间的“居住权”也正是这种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此外,在夫妻结婚时,男方让女方入住其结婚住房,即是通过行动明确地赋予了女方居住和使用的权利,明确地对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作了限制。这样,女方也就取得了占有权和使用权,也就是拥有了居住权,即通过激活传统民法上所有权与占有的区别而保障离婚妇女对结婚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从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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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居住权”的指导思想。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尊重中国男女两性住房资源享有不均衡的历史与现实,注重保护离婚时有住房困难的女性当事人的居住权,以此保证妇女在享有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丧失基本的住房权。这与居住权的出发点与精神实质——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住所权,尊重作为法律客体的房屋为作为法律主体的“人”服务的这种主客关系是完全吻合的。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建立居住权立法不仅是我国保障公民住房权的要求,也是实现离婚女性住房权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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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居住权”的具体规定。“居住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临时居住权,也可以是长期居住权。对于有劳动能力又不抚养子女的暂时困难一方,其居住权应当是短期的,一般为两年;对于有劳动能力抚养子女且生活困难的一方,如果其收入不足以租赁房屋或购买房屋的,居住权可以是长期的,居住到其有房居住、再婚或子女成人为止。对于年老病残、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无房居住的一方,应允许其居住至再婚或死亡为止。居住权不能继承、处分,当生活困难的居住方有其他住房,再婚或死亡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收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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