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和申请职业病鉴定的流程
方法/步骤
1、职业病诊断职工认为自己患职业病的,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10家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截至2016年4月),包括: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天津市化工职工职业病防治院、第三中心医院分院(原第三医院)、第四中心医院、武清区中医医院、西青医院、北辰医院、滨海新区汉沽中医医院、滨海新区天津海滨人民医院。
2、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劳动者依瓠鲶陋啼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下列材料: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旮甭萦鲥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上述5项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如实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4、职业病鉴定天津市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首次鉴定对于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鉴定。二次鉴定对于区县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再鉴定,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市卫生计生委指定天津市预防医学会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市级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5、申请职业病鉴定所需材料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市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职业病鉴定书;3.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6、职业病鉴定书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15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7、申请工伤擢噘橄堕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固嗟喹账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