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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书期限的问题解析

时间:2024-10-09 12:30:50

借贷担保书别漏签“保晨月鲈蜉质期”

“我愿以个人的全部资产,为70万借款提供担保。如果他还不了钱,这笔钱我来还!”这本是担保人白纸黑字写下的“保证”,债主也指望借款人还紧鋈笆珀不起钱时,可以由担保人来还钱,可他的“算盘”最后却落空了。昨日,记者从石狮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对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担保人免责,理由是担保已过期。

担保也会过期吗?法官解释,本案中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而法律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只有半年。可债主是在过了还款期限1年多才提起诉讼的,已明显超过了担保期限。

律师说,这种情况是担保合同里的“低级错误”,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当事人应如何避免?我们邀请法律界的人士来支招。

【事件实录】70万的担保落空

2007年10月24日,晋江男子张某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向石狮商人林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只还了30万元,打算延期支付剩下的70万元。

为此,双方协商后决定,由张某的亲戚陈某出面作担保,将70万元借款期限延长至2008年6月15日。在保证书中,陈某写明,“本人愿以个人全部资产,为7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70万元本金、相应的利息及实现债权所需费用。若借款人届时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本人愿代借款人支付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债务”。

不过,在70万元借款延期到期后,张某未能偿还本息,陈某也未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今年2月5日,林某将张某及陈某告上法庭,要两人还钱。

不过,石狮法院近日一审判张某偿还70万元本息,并认定担保过期,判陈某免担保责任。

【各方说法】

在借贷关系中,有担保人作担保,原本是为更好地保证债主的权益。但是,在本案中,为何会出现担保落空的情况呢?

●未约定保证期限,半年就会过期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陈某自愿为借款作担保,并自愿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林某并没有和担保人陈某约定保证期限,也就是担保期限。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超过这个期限,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林某应自2008年6月16日起六个月内,即2008年12月16日之前要求保证人陈某承担保证责任,但他却在今年2月5日才对其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保证期限,所以应免他的保证责任。”主审法官如是说。

●担保期限最长2年

“这是低级错误。”福建石狮醒狮律师事务所郑平申律师说,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是最基本的。但是,一些人知道要为借款约定期限,却忘了给担保约定期限,岂不知担保也是会过期的。

那么,担保期限究竟怎么算呢?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第二种情况,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第三种情况,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

“担保也会过期,这和诉讼期限是一个道理,不可能永远有效。”郑平申解释,“担保合同一般是借贷合同的附属合同,只有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附属合同主张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普通民事诉讼期限为2年,因此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最长也是2年”。

律师支招,可以在半年之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由于口说无凭,一定要让担保人重新签下回执单之类的文字证明,证明你在有效期限内已主张过了权利,则期限可以向后继续延长半年,以此类推。当然,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半年内直接提起诉讼”。

【关于担保书时间期限的问题】

担保书不约定具体时间期限,只约定借款还清为止的期限,是否合法?在担保法领域,考察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定无效。二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自身可能因担保人资格等因素不合法而无效,例如国家机关担保不合法并为无效;当然也会存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本身即已无效的情形,例如企业之间借贷违法,而担保人为国家机关,主合同无效本来可导致从合同无效,而此时,从合同自身原因已经导致无效。

另外,担保合同应当约定期间,以便于债权人主张权利,亦便于纠纷发生时,仲裁、司法机关可以准确加以认定。如果只是约定借款还清为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该约定不明确,并认定从借款到期日开始给予计算二年诉讼时效的期限,即债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之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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