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报案案件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受害者及其家属)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受害者及其家属)有义务及时报案、保护现场,但可能一时着急为抢救伤者或是缺乏相关知识常识,致使事后报案,现场遭破坏。
方法/步骤
1、对此,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4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案件线索,对事故发生地点的道路情况、事故车辆情况等进行核查,查找并询问事故当事人和证人。”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告知书》,注明理由,送达当事人;经核查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经核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报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3、如果当事人(受害者及其家属)双方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没有及时报案,又没有及时保留相关物证(事故发生时的照片,衣物,肇事车辆,医院入院病例,检查诊断证明),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这确实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案件事实和认定事故责任造成一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