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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产假的详细规定

时间:2024-11-14 19:50:54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绻栌泌氘护特别规定》已经在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自2017年1月吭稿荔徊1日起施行。其中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如用人单位为在岗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30元卫生费或相应的卫生用品等。

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关于河北省产假的详细规定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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