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说过这样一句腑尸倚匝话:“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这句话充满着辩证法。同时,也反映出老子对“祸”与“福”的看法。在老子看来,坏事和好事不仅是相互依存的,而且是能够相互转化的。“靶咻崔揶祸”可以转化为“福”,“福”也可以转化为“祸”—这就是老子的祸福观。
老子的这种祸福观,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断得到验证。《准南子·人间训》上讲到的一个故事,就很能说明问题。故事大意是边境有位老人在失去马匹后,泰然处之;接着,便相继发生了一连串“福”与“祸”依次更替的情况。这个故事后来演变为一个成语“塞翁失马,焉知非福”,用来说明坏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为好事。这个故事里所说的“祸”与“福”可以视为是对老子祸福观的诠释。
所谓“福”与“祸”其实也就是人们常常说到的“得”与“失”。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都包含着矛盾,而且自始至终都存在着矛盾。“得”与“失”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所谓矛盾,就是事物的对立与统一。根据事物的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法则)一切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既是对立着的,又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得”与“失”是对立着的两个方面,又共存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之中。也就是说,“得”与“失”既具有对立性,又具有统一性。
从对立性方面来说,“得”与“失”是完全相反的两回事。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都有这样的亲身感受:得到和失去是含义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得到了就是得到了,失去了就是失去了。因此,不能够说:“得就是失”或者“失就是得”。不承认这个事实,就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但是,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者而非机械唯物主义者,应该而且能够认识到矛盾的另外一个方面即统一的一面。
从统一性方面来说,“得”与“失”又是相互依存的。按照毛泽东在《矛盾论》中的解释,统一性和同一性、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依存、互相联结等是一个意思。他还将这些同一个意思的不同的名词,概括为两种情形:“第一,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每一种矛盾的两个方面,各以和它对立着的方面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第二,矛盾着的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毛泽东著作选读》上册,第168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出版)矛盾的统一性(同一性)观点使我们认识到:没有“得”,也就无所谓“失”;没有“失”,也就无所谓“得”。在观实生活中,有得有失,乃是正常现象。同时,“得”与“失”不仅互相依存,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由于“得”与“失”是互相依存的,因此,有所得必有所失,有所失必有所得。人们不可能只得不失,也不可能只失不得,只不过“得”与“失”的内容有所不同罢了。历史和观实的大量事例都证明了这一点。过去,毁林开荒,填湖造田,虽然增加了耕地,但结果却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汶川大地震、玉树大地震和舟曲泥石流给中国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却也使我们获得了许多应付灾难的经验教训,使伟大的民族精神再一次得到锤炼和升华。“多难兴邦”说的也正是这个意思。工人农民付出辛勤的劳动,获得了丰硕的成果和巨大的喜悦;解放军战士远离亲人,筑起了祖国的钢铁长城;公安民警舍弃家庭温暖,换来了社会的安宁。当然,也不乏反面的例子:有的人得到了眼前的利益,却丧失了远大的理想;贪污受贿官员聚剑了不少财富,结果锒铛入狱,丢掉了荣誉和自由;不法分子使用掺假手段赚钱,可一旦暴露就会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这些事例说明,“得”与“失”是互相转化的,“失”可以转化为“得”,“得”也可以转化为“失”。然而,转化是需要条件的,我们不能忽视转化的必需条件。如果不具备必要的条件,这种转化是不可能实现的。
本文开头提到,老子的祸福观充满了辩证法。他看到了事物的对立面可以相互转化,但是却没有认识到这种转化的内在原因,没有认识到事物的对立面之所以相互转化,其原因就在于事物的内在矛盾。事物的矛盾不仅具有对立性,而且具有同一性。祸与福是一对矛盾,既具有对立性,又具有同一性。正是这种同一性,使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没有一定的条件,就没有同一性;而没有同一性,就不可能转化。可见,转化是有条件的。老子的祸福观所表现的辩证法,是我国古代朴素的辩证法,还达不到今天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的高度。由于认识不到矛盾的同一性因而忽视了祸福转化的条件,所以不能解释祸福互相转化的原因。虽然具有这种历史的局限性,但是老子充满朴素辩证法的祸福观,不仅在古代很有价值,而且直到今天,对我们认识事物,指导行动,仍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得”与“失”的互相转化,关键在于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得”可以转变为“失”;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失”也可以转变为“得”。在观实生活中,年龄、知识、技能、地位、财富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得”“失”转化的条件(或者说是因素)。虽然这些条件(因素)在造成或实现“得”“失”转化的过程中发生的作用有所不同,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时时、处处想到社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创造积极条件,避免消极因素,那么,在“得”与“失”的转化过程中,无论是“得”也好,是“失”也罢,都不会导致错误。
这里,需要明确一个重要前提,即“得”与“失”的内容。得到的是什么?失去的是什么?无论得到的或者失去的,都包含着不同的内容:“既有原则性的,也有一般性的;既有关系甚大的,也有微不足道的;既有只属于个人的,也有影响到大家的;既有局部性的,也有全局性的。因此,无论“得”与“失”,都会有大有小,有轻有重,有是有非,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区别对待。认清“得”与“失”的内容,是决定人们言行的前提,这个前提的核心,就是对社会、对国家、对人民是否有利。换言之,就是要把个人的“得”与“失”同社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联系起来。在面临“得”“失”选择的时候,我们始终应该考虑的,是怎样才会有利于社会、国家和人民,而绝不能有损于社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林则徐有诗云:“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连一位封建官员都能够具有如此宽阔的胸怀,难道我们还不能达到这个思想境界吗?!
归纳起来,本文的主旨是说,老子的祸福观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祸”与“福”(即“失”与“得”)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我们要正确地对待生活中的“得”与“失”。在突如其来的灾祸面前,我们不仅应该像“塞翁”那样泰然处之,而且应当比他更进一步,因为我们比“塞翁”高明,能够从思想上认识到“得”与“失”这对矛盾既具有对立性,又具有同一性,并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促使“得”与“失”的相互转化都能够有利于社会、国家和人民。笔者认为,我们都应该有这样的认识、心态和行动,因为这样的认识、心态和行动,不仅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且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楚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