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真正落实“维持农产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目标,2017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笔者结合个人的理解,谈谈“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次在实务中的运用。
方法/步骤
1、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第二条规定,第(二)项第1至3点及第(四)项第2至5点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解读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蔡龇呶挞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勐匮夙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分析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