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负责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案例:
2015年3月11日,李某驾驶刚从朋友于某处购买的汽车,与陆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陆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无责任。
该车辆登记车主为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该车由于2015年2月底转让给李某,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但未过户。陆某以保险公司、李某、于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解答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陈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在双方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因节省费用等多种原因可能出现买受人未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结果导致,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因此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因原机动车所有人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与致人损害的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以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只要机动车已经交付,买受人即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其造成他人损害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陆某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于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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